海外代购活动管理条例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定义:海外代购仅限于采购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代购行为。
第二条 宗旨:保证安全,资源共享,服务需求,尊重提供代购服务者获取适当收益的权利,尊重接受代购服务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一章 海外代购团长
第三条 提供海外代购服务之主体为海外代购团长,海外代购组由两人构成,分别为境外代购人和境内联系人,其中一人须为大本营注册团长;
第 四条 海外代购分为海外代购团长和海外代购特殊团长;海外代购团长期有效,成员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并重新备案;海外 代购特殊团有效期15天(发起团购),
第二章 海外代购团长资质申请与取得
第六条 拟申请海外代购团长备案资质之成员向(babytreehw@163.com)提出。
第七条 海外代购团长资质申请内容包括:
1.声 明:“我们已阅读、了解并保证遵守《亲子大本营团购规则》之全部内容;我们授权管理团队在涉及纠纷时,向投诉方告知本组成员 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及即时通讯),授权有效期自取得备案资质编号之日起至撤销止”;
2.境内外联系人基本信息:宝树ID及注册时间、真实姓名、常住家庭地址、固定电话及手机电话号码(必须可以联系到本人,手机不得限制只接收短信)、网络即时通讯方 式、支付宝帐号认证信息截图,常用银行账号,固定电子信箱地址,实体店或网络商铺信息(如有)、大本营团长备案编号;由于特殊代购,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名直系亲属的ID,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并提供该人愿为申请人担保的书面证明。
3.境外 代购人基本信息:宝树ID及注册时间、真实姓名、境外常住家庭地址、境外电话号码(必须可以联系到本人,手机不得限 制只接收短信)、网络即时通讯方式、支付宝帐号认证信息截图,固定电子信箱地址;
第三章 代购形式与流程
第 九条 代购形式分为自由委托代购和组团委托代购。
第十条 自由委托代购:论坛成员可发布代购需求,内容应包括需代购之品名、品牌、可接受之价格和费用上限、物品详细描述等,并可就购买地、购买渠道、购买时限做出 相应要求,发布需求时必须选择【代购需求】分类;海外代购团长可以跟帖形式列明承接该项需求的条件,经协商一致,双方自行形成委托关系并完成代购事 项;需求发布人应在约定达成时立即以跟帖形式说明,相应需求帖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自由委托代购由代购需求方和代购服务提供方(即海外代购团长)自行约定具体内容,无其它强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渠道、价格、时限等),海外代购特殊团 不得参与自由代购。
第 十二条 组团代购:海外代购团长可发布团体代购团购帖。
第十三条 发布团体代购开团流程形式和其他开团帖一致。
第十四条 海外代购征询贴发布完成后,8小时如无异议可发布正式团购贴。
第十五条 海外代 购确认帖(不可省略)需选择【代购确认】分类,内容需含有代购帖之链接,列示各订单明细,及各种代购品之合计数量(以同一容量或同一型号为计算基准)。
第十六条 代购发货帖(不可省略)需选择【代购发货】分类,附代购组织及代购 确认之链接,发货时间及相应ID;禁止公布代购委托人私人信息和发货单号。
第 十七条 论坛管理团队可视需要对代购活动之采购凭证进行抽检,抽检内容为全部或部分采购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装箱单,应为原件之数码照片,信息完整且未经涂 改),含查询号码的销售商发货确认邮件(shipping confirmation with tracking #)视为有效凭证,扫描件、订单确认电子邮件(order confirmation)不予认可,国际快递运单、海关单据等也属于抽检范围。
第十八条: 由于海外代购的特殊性,团长在组团时要明确代购利润,5-15%之间;具体团购具体确定。
第四章 代购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海外销售的有正规采购凭证的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采购行为发生国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之物品、不禁止持有但禁止销售之物品、对销售渠道有专 项规定之物品且采购渠道不符合相应之专项规定,对持有人群有特殊规定之物品但未对代购委托人是否符合该特殊规定予以查验)均可组织团体委托代购或接受自由 委托代购。
第 二十条 代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5天,同一海外代购团长在有指定人员跟进服务的情况下,截团后可以开始组新团代购。
第五章 投诉、申诉与举报
第二十一条 亲子大本营投诉信箱(babytreets@163.com)受理与海外代购活动相关之投诉、申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参加代购的团员按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反馈,7日内未达成双方认可之解决方案或48小时内海外代购组未予回应,即可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起投诉,提起投 诉之时限不得晚于自收货之次日起15日内;投诉邮件应对投诉事项做尽可能详细之说明,包括:投诉人ID、被投诉人ID、交易明细、投诉人权益之证明(相同 ID订单之链接)、有收件人清晰签名和日期之快递单(或包裹单)、问题产品之照片(如针对质量进行投诉)、投诉者认为可支持其主张之其它证据,并明确诉 求,投诉者应提交相应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海外代购团长因代购事项争议与代购委托人协商,7日内未达成双方认可之解决方案或48小时内代购委托人未予回应,即可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起投诉,提交投 诉之时限不得晚于发货之次日起15日内;投诉邮件应对投诉事项做尽可能详细之说明,包括:投诉人ID、被投诉人ID、交易明细、投诉人权益之证明(与被投 诉人相同ID订单之链接)、有发件人清晰签名和日期之快递单(或包裹单)、收款账户相应时段明细截屏图(如针对欠款进行投诉)、投诉者认为可支持其主张之 其它证据,并明确诉求,投诉者应提交相应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举报代购品实物与原发布信息不符、审核批注结果错误等,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出,标明被举报帖链接,并说明举报理由及相关 证据。
第 二十五条 对版务管理存在异议,应在存在异议之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出申诉,申诉事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申诉人ID、被申诉人ID、与 该申诉事项相关之截屏图,并明确诉求,申诉人应提交相应联系方式;申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起3日内提请复议。
第 二十六条 受理专用邮箱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投诉邮件3日内以邮件形式回复该项投诉是否受理,对已受理之事件应于受理确认通知邮件发出之次日起3-7日内作出裁定,对之 前其它处置决定变更之裁定应以版务通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凡属未遵循本条例进行的交易行为、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提交权益之证明、未能提交投诉时效之证明、争议双方曾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未出现其他问题、因参团使用 代购物品出现人身伤害者(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以上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投诉、申诉、举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与代购活动相关之处罚包括告诫、警告、禁言、暂停代购(30天以上180天以内)、吊销海外代购备案资质、列入诚信黑名单六项,可独立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二十九条
海外代购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该组成员予以告诫,并责令整改:
1.代购 活动各环节发帖类别选择错误(因跨论坛转移帖且因各论坛类别设置差异导致之类别缺失由版主予以完善,不予处分);
2.团体 代购组织帖标题、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且发布完毕时未予改变、补充、修正的;
3.团体 代购确认帖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4.团体 代购发货帖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5.对代 购委托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提出之带有诉求的反馈未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三 次出现上述情形,予以警告。
第三十条 海外代购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该组予以暂停代购(30天以上180天以内),当前代购活动强制撤销:
1.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拒绝整改者;
2.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累计达到六次者;
3.代购 品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之范围;
4.成员 作为被告涉入诉讼且尚未审结;
5.成员 因涉嫌违法经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或因涉税问题受到税务管理部门调查;
6.出现 多次重大争议且为主要或完全过失责任方;
7.经抽 检确认采购票据显示之物品数量少于团体代购确认帖所显示之相应物品数量者。
第三十一条 海外代购团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处以吊销备案资质,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3个月以上),当前代购活动强制撤销:
1.申请 者提交虚假备案信息;
2.转 借、共用海外代购团长备案资质编号;
3.在提 供代购服务过程中使用未备案或未经批准之基本信息和支付信息;
4.在提 供代购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声明;
5.选择 非法采购渠道;
6.未经 代购委托人认可自行提高代购价格(或费用)且不允许代购委托人取消订单者;
7.拒绝 按本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接受抽检者。
第三十二条 代购活动参与方因个人主观责任造成其它参与方名誉或经济利益损失且拒不接受管委会或论坛责令纠正的裁定者,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3个月以上),可并 处禁言。
第 三十三条 列入诚信黑名单(6个月以上)、禁言(6个月以上)须报管委会核准后发布或授权版主发布。
第三十四条 亲子大本营可追加『禁止在宝树团购』、『撤销团长资格』之处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其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宝宝树亲子大本营发布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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