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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菲小草

饰家理财 首席版主

宝宝年龄:5岁3个月

来自:广东 梅州

头衔:迷人的12级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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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菲小草 发表于2008-04-14 13:27:10 加为好友  |  打个招呼 | 发送消息
主题:保姆猝死凸显劳务关系盲点
 2005年3月17日上午,48岁的保姆王热明猝死在雇主郭小姐家中。保姆猝死,到底该由谁来负责?没有律师受理该案,因为保姆和雇主、家政公司之间是个什么关系无法界定。“无所适从”的矛盾困扰在涉事各方心头。王热明的死令人深思:在保姆这个行业,劳务关系是否存在着法律盲区?

    案例回放: 保姆猝死到底由谁补偿

    48岁的保姆王热明死了,猝死在雇主郭小姐家中。
    2005年3月16日晚上9点到9点半,王热明还和家里通了电话,显得很高兴的样子,然而3月17日上午,当王热明的姐妹来找她时却发现,她身穿内衣趴在雇主给她安排的住所的地上,已经停止了呼吸。她的老伴老柯,带着一行13人从湖北老家赶到深圳奔丧,同时也想讨个说法。
    王热明长得壮壮实实,平时很少生病,当初来家政公司体检时也一切正常,没什么异常。据姜姐与王热明的接触,王的烟瘾比较大,而为了女儿读书学费的事情,她经常整夜睡不着觉,心情比较压抑。但是这回王的突然去世,仍让她的家人感到极其突兀。警方已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鉴定,王热明之死为猝死,具体死因需要解剖才能作出进一步断定。但是亲人们不愿意解剖,他们也没有这个钱。
    人毕竟是死了,老柯认为应该有一个说法和交代。家政公司、雇主和老柯坐到了一起。由于王热明死在雇主家中,因此老柯提出了18万元的赔偿要求。这一开口吓住了雇主,这一次无果而终的协商之后,郭小姐失踪了。后来郭小姐电话是打通了,接电话的却已不是她本人。
    找不到雇主,老柯也就只好靠借来的钱维持在深圳吃住的开销,虽然家政公司先后给了死者家属2500元左右的费用,家政同行也正在准备号召捐款早日安葬死者,但是对老柯来说,这并没有解决什么问题。
雇主觉得自己倒霉摊上了这样的事,家政公司认为它不应该负这个责任。老柯找到深圳的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表示无能为力。老柯找到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的人也无法界定保姆和雇主、家政公司之间是个什么关系。老柯咨询了很多律师,但是所有律师都不愿意接手这个案子。
    如今的老柯筋疲力尽,死者安葬不了,回家又没费用,进退两难,在深圳拖一天,他们就多负一天的债。要等到什么时候,他不知道。

雇主观点: 保姆意外死亡与我无关

    雇主觉得自己倒霉摊上了这样的事。虽然一度想和死者家属、家政公司好好协商,但是死者家属18万元的索赔着实把她吓退了。
    王热明当初与雇主签订的协议书中,雇主并没有为王热明买保险。按照一般的要求,雇主需要为保姆买商业保险,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于王热明是猝死,不在该保险范围,即使买了也拿不到这笔保险。
    雇主认为,保姆在家劳动的时候她已经支付了对方工资。负担她在此期间的病、死等意外情况不是她的本分,再说她也没有那个能力。如果说保姆在雇主家猝死还得雇主承担责任,那么还有谁以后敢雇佣保姆啊?既然是意外猝死,那么她就没有责任。

家政公司观点: 中介只负责职业介绍

    家政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中介,不应该负这个责任。而且因为是老乡,当初给王介绍工作的时候家政公司看在老乡份上,介绍费、管理费都没有收。目前家政公司大多都是职业中介行为,作为中介公司,家政公司只负责把保姆介绍给雇主,而在家政公司、雇主与保姆之间会签订相关协议,这份协议具有契约的效力。从劳动关系上来说,雇主和服务员之间才是真正的雇佣劳动关系。
    即使是王热明的老乡,家政公司经营者姜姐也觉得老柯这个要求“有点离谱”:“我觉得18万元这个赔偿要求太高了,如果是几万块还有商量的余地,现在一下子狮子大开口,雇主也被吓跑了。”
    姜姐认为,现在王热明死了,作为家政公司只能从道义上来帮助她的家属,死者家属来到深圳后,是她接待的,还给了2500多块钱,但是不可能不断地给钱。她只能尽全力协助家属和雇主谈判。
    涉足家政行业多年的卢先生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对家政服务行业公平公正,能维护家政行业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家政公司应该选择企业行为。因为只有企业行为才能使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家政行业利润小、风险大,为了规避风险、分流责任,只能选择中介行为的道路。
    家政服务作为一种新生的经济现象,有待于家政服务的企业经营化、家政服务的规范化、家政服务的产业化,这也许是家政服务经营的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和目的。家政服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有关法律从制度上确定有关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而王热明事件也成了深圳家政行业联合自救开展维权行动的催化剂。当不可抗拒风险成为家政行业者不可承受之重的时候,自救,维权,让他们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联合之路。

劳动仲裁部门: 不属劳务关系难以裁决

    深圳市劳动仲裁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保姆的确是个特殊的行业,劳动法里没有关于保姆的明确规定。保姆与雇主是什么关系、保姆与家政公司是什么关系、雇主与家政公司又是什么关系,一直都存在争议。另外,由谁为保姆买保险?是强制性购买还是自愿购买?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成了在解决劳动纠纷时的一个盲点。这位负责人认为,如果保姆这个行业产业化就不一样了,家政公司或者雇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保姆购买保险,王热明之死,就会有明确的责任限定。以往有类似案件,保姆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为,因保姆直接的服务对象是雇主,雇主从其服务中受益,且保姆是在为雇主服务期间死亡的,基于利益平衡及团结原则的考虑,要求雇主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部门的难处是,目前,社会上有两类人他们管不了,一类是军人,一类是保姆;保姆和雇主、家政公司的关系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劳务关系,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律师观点: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张建兴律师对此事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从保姆猝死在雇主家中的情况来看,能够确定的基本事实是:保姆是在雇主的家中在受雇的时间内死亡,另保姆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且家政公司是个家政经营单位,保姆的死因排除他杀和自杀,有关的家政公司和雇主都是保姆的受益人。基于这些事实,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对于保姆的死亡,作为家政公司和接受家政服务的雇主都应当依法给予死者的有关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案例中补偿问题的争议的处理,根据家政公司的实际经营方式和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根据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的规定,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家政服务在我国现阶段,可以说是尚属起步阶段,家政服务的经营方式和家政服务的提供方式也有待逐步确定和定型,有待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关问题的处理自然也就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对于类似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如以现行的的法律背景进行判断,去套用这类问题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去处理,自然难以做出一个确定的判断。但是,现实的问题,作为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他认为在具体的处理上也只能适用法律的一些原则、立法的精神,参照一些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进行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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